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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 200 頁-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4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得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水土保持、應用地質、交通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5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下列公司,不在此限: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者。二、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者。三、我國依平等互惠原則簽署國際組織之條約,其會員國在我國設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時,該外國公…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6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該公司營業範圍之執業技師。但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不在此限。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7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8條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9條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臺無住居所者,並應檢具其在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二、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三、預定執業技師…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0條 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一、許可文件及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各一份。二、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三、負責工程技術…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1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經主管機關審查不合規定,其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2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應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領得登記證或該執業技師到職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或變更執(開)業證照。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3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4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因而致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並應於一個月內另聘之。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違反第五條規定期間,其已承接之業務,自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5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前…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6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出租或出借與他人使用。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7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不得逾越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指派監督業務者,…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8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送繳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及停業處分者,不得再行承接業務。但已承接之業務而未完成者,得委由具相同營業範圍之…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9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解散時,應於終止營業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並繳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不繳回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20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前項專業責任保險,要保人未經委託者同意,不得退保;保險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要保人及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委託者。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21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報告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並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業務,或本條例所定該公司及其執業技師應遵守之事項;檢查時,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執業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23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其經費不得少於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千分之五。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24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依法參加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25條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入會之申請。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無故拒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入會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中央商業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26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工程技術水準,健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發展,得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予以獎勵及輔導;其獎勵之事由、方式及輔導措施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27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而營業。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業期間…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28條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29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五條規定。二…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30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執行業務,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時,依相關法令處罰執業技師。除下列情形外,主管機關對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監督執業技師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32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警告處分: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33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34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處分者,其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之經理人在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