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9條 法規: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許可及登記 第9條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臺無住居所者,並應檢具其在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二、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三、預定執業技師名冊及其得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四、預定營業範圍。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