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36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2 / 79 頁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6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7條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7-1條 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8條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9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三、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0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雇主不得使勞工…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1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適當之強度。二、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並視土壤之性質埋入地下至必要之深度,使每一梯子之二立木平穩落地,並將梯腳適當紮結。三、以一梯連接另一梯增加其長度時,該二梯至…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2條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3條 雇主對於以船舶運輸勞工前往作業場所時,不得超載,且應備置足夠數量救生衣、救生用具或採取其他方法,以防止勞工落水遭致危害。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4條 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除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應設置滅火器及堵漏設備。二、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於夜間作業時,應依國際慣例懸掛燈號及有足夠照明。三、水…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5條 雇主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一、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擋土支撐等。二、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之雨水、地下水等。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6條 雇主為防止坑內落磐、落石或側壁崩塌等對勞工之危害,應設置支撐或清除浮石等。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7條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8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9條 雇主使用之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9-1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0條 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用開關、避雷器或類似器具等在動作時,會發生電弧之電氣器具,應與木製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質保持相當距離。但使用防火材料隔離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1條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2條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應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二、應使用不…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3條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二、於含水或被其…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5條 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6條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7條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類似場所之特高壓電路,其連接狀態應以模擬線或其他方法表示。但連接於特高壓電路之回路數係二回線以下,或特高壓之匯流排係單排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8條 雇主對於啟斷馬達或其他電氣機具之裝置,應明顯標示其啟斷操作及用途。但如其配置方式或配置位置,已足顯示其操作及用途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9條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0條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1條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2條 雇主對於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3條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4條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