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0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九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 第一節 人體墜落防止 第230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