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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應經常為適當之保養外,其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並得視財產性質、價值及預算財力,辦理保險;如發現因災害有所損毀時,應即整修,或依規定程序報廢。
  2.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設置產籍外,其屬於動產者,應分類編號,並粘釘金屬製標籤或烙火印;其屬於不動產之建築物,應加釘產籍標誌。
  3.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經管之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其原定用途,係指管理機關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有關人員…
  4.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公用財產用途廢止,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消滅者。二、原使用機關裁撤而無接替機關者。三、未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已逾一年者。四、原定用途之時限屆滿者。五、其他基於事實情況…
  5.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公用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時,其屬於不動產者,除情形特殊經商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應騰空點交,并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屬於動產者,應就現狀盡量保持完整。
  6.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或將各該種財產交換使用時,或因使用單位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單位接管使用時,應通知財政部。
  7.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前項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8.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市計畫商業區或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其金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9.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財政部之命,得隨時派員實地視察其使用情形。
  10.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11.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申請借用非公用財產,應備具借用申請書,其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12.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非公用財產借用機關於借期屆滿前半個月,或於中途停止使用時,應即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該管分支機構,定期派員收回接管,不得擅自處理。
  13.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管理人之責任。借用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致有毀損者,應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規定價格賠償。
  14.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3-2條 …規定得逕予出租之不動產,免經權責機關核定讓售,逕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出租。但其讓售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核,再核辦出租。
  15.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8-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事項,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之。
  16.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並列冊彙報行政院備查。
  17.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項所稱直接使用人,係指現使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訂立租約之承租人。
  18.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2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讓售,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辦理之。
  19.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3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所稱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指下列各款以外之非公用不動產:一、抵稅不動產。二、公共設施用地。三、依法不得私有之不動產。四、原屬宿舍、眷舍性質之不動產。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所稱直接使用人,指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
  20.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6-1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辦理現狀標售者,概照現狀點交予得標人。
  21.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屬於非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財政部核定。
  22.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以在國外之國有財產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其屬于公用之不動產而有採取緊急措施必要者,得免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程序,並得由原管理機關逕依行政院決定為之。
  23.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式;情況特殊者,得專案調查。前項查詢,財政部得授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之。
  24.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本細則規定派員實地測量、視察、檢查、調查,應製發國有財產調查證,交由指派人員攜帶使用之。
  25.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7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包括使用用途之變更或廢止,財產類別之變更或互易,各種財產之相互交換使用及準備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之擬議。
  26.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
  27.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8-1條 本法規定應由行政院、財政部或國有財產局辦理之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8.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漏未接管之財產,係指應屬國有而未經各級政府機關接管或使用之財產而言;所稱被人隱匿之財產,係指原不知其應屬國有,被人隱匿經人舉報後,始知其應屬國有之財產而言。前項財產屬於未經地籍登記之土地者,舉報人不得請…
  29.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70條 …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八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四之獎金。二、被人隱匿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十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五之…
  30.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之獎金,其所舉報之財產為依法應辦登記者,按登記程序完成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其為毋需辦理登記者,按點收接管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無政府公定價格者,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定之價格計算之。前項應發獎金,由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