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四章 使用 › 第一節 公用財產之用途 第29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前項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