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2 / 200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條 …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2條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3條 …──┬────┐││無障礙廁所│││建築物規模│盥洗室數量│設置處所│││(處)││├───────────────────┼─────┼────┤│建築物總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一│任一樓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4條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6條 …閱完整條文檔案)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單一類別:依該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79條 …性空地之直通樓梯。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六、緩衝區:設置於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與建築物地下層之連接處,具有專用直通樓梯以…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1條 …公尺以下,且任一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連接出入口應設置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非連接出入口部分不得以防火門窗取代防火區劃牆。三、緩衝區連接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之出入口防火門窗應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2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中央管理室,各管理室間應設置相互連絡之設備。前項中央管理室,應設置專用直通樓梯,與其他部分之間並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4條 …地下通道依左列規定:一、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並不得設置有礙避難通行之設施。二、地下通道之地板面高度不等時應以坡道連接之,不得設置台階,其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坡道表面並應作止滑處理。三、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之天花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5條 …直通樓梯口,其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二、前款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出入口之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者,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但每座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依前二款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得以坡道代替之,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8條 …閱完整條文檔案)自地下通道任一點之步行距離六十公尺範圍內,應設置地下廣場,其面積依左列公式計算(附圖示):地下廣場周圍並應設置二座以上可直接通達地面之樓梯。但樓梯面積不得計入廣場面積。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9條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但連接部分已設有符合本章規定之直通樓梯者,不在此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1條 地下建築物設置於地盤面上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淨寬。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2條 …道直通樓梯之平台及上下端第一梯級各部份半徑三公尺內之牆面不得設置地下使用單元之出入口及其他開口。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不在此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3條 …平方公尺以上地下使用單元者,應在該部分通道任一點之視線範圍內設置開向地面之天窗或其他類似之開口。但於該通道內設有合於左列規定之地下通道直通樓梯者,不在此限:一、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二、自地下通道任一點至樓梯間之步行距離小…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4條 本章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淨寬應依左列規定:一、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其臨接二條以上寬度不同之地下通道時,應以較寬者為準。但經由起造人檢討逃生避難計畫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不在此限。二、地…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9條 地下建築物應於適當位置設置地下水位觀測站,以供隨時檢討其受水浮力之影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0條 地下建築物間之連接部份,必要時應設置伸縮縫,其止水帶及貫通之各管線,應有足夠之強度及韌性以承受其不均勻之沈陷。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1條 …予以區劃分隔。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7條 地下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撒水頭應裝設於天花板面及天花板內。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設於天花板內,天花板面免再裝設:(一)天花板內之高度未達○‧五公尺者。(二)天花板採挑空花格構造者。二、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9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消防隊專用出水口:一、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厘附快式接頭消防栓,其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二、消防栓應裝設在樓梯間或緊急用升降機間等附近,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0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左列漏電警報設備:一、漏電檢出機:其感度電流最高值應在一安培以下。二、受信總機:應具有配合開關設備,自動切斷電路之機能。前項漏電警報設備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併設但須區分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1條 地下使用單元等使用瓦斯之場所,均應設置左列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一、瓦斯漏氣探測設備:依燃氣種類及室內氣流情形適當配置。二、警報裝置。三、受信總機。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2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及地坪,均應設置標示燈。二、方向指示:凡通往樓梯、地面出入口等之通道或廣場,均應於樓梯口、廣場或通道轉彎處,設置位置指示圖及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3條 地下建築物內設置之左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一、室內消防栓:自動消防設備(自動撒水、自動泡沫滅火、水霧自動撒水、自動乾粉滅火、自動二氧化碳、自動揮發性液體等消防設備)。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三、漏電自動警報設備。四、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5條 地下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排煙設備。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地下通道之排煙設備依左列規定:一、地下通道應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三○○平方公尺以內,以自天花板面下垂八十…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6條 …都市下水道等類似設施直接連接。四、地下通道之地面層出入口,應設置擋水設施。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8條 …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9條 地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樓層,得視其地下使用單元之配置狀況,擇一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自然送…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0條 依前條設置之通風系統,其通風量應依左列規定:一、按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給能力。但使用空調設備者每小時供給量得減為十五立方公尺以上。二、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者,平時之給氣量,應經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