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9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四節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209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消防隊專用出水口:一、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厘附快式接頭消防栓,其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二、消防栓應裝設在樓梯間或緊急用升降機間等附近,便於消防隊取用之位置。三、消防立管之內徑不得小於一○○公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