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條地下通道之緊急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排水管、排水溝及陰井等及其他與污水有關部份之構造,應為耐水且為不燃材料。二、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應為消防設備用水量及污水排水量總和之二倍。三、排水管或排水溝等之末端,不得與公共下水道、都市下水道等類似設施直接連接。四、地下通道之地面層出入口,應設置擋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