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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13條

地下建築物內設置之左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一、室內消防栓:自動消防設備(自動撒水、自動泡沫滅火、水霧自動撒水、自動乾粉滅火、自動二氧化碳、自動揮發性液體等消防設備)。
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三、漏電自動警報設備。
四、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排水及排煙設備。
五、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六、緊急用電源插座。
七、緊急廣播設備。
各緊急供電設備之控制及監視系統應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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