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3條地下建築物內設置之左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一、室內消防栓:自動消防設備(自動撒水、自動泡沫滅火、水霧自動撒水、自動乾粉滅火、自動二氧化碳、自動揮發性液體等消防設備)。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三、漏電自動警報設備。四、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排水及排煙設備。五、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六、緊急用電源插座。七、緊急廣播設備。各緊急供電設備之控制及監視系統應集中於中央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