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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 86 頁- 行政水利法 第64條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 行政水利法 第83-13條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93-6條 …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違反實施檢查之行為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 行政水利法 第93-9條 …核,認有違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內容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查核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具體事實認屬違反…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1條 土地開發利用屬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前段所稱新建造之建築物且基地全部位於都市計畫區內,其面積達零點二公頃以上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並於取得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函後,始得申請開…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7條 …運設施,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一、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二、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三、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四、設站用地位於商港或遊艇港區域內者,其營運設施經商港或遊艇港…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5-1條 …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二、經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監督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事項者。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取得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所出具符合前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者。前項既存漁船加油站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敷設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4條 前條經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正當理由,有變更土地使用或擴建之必要時,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5條 …,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有異議時,…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條 …一、進水管:由配水管至水量計間之管線。二、受水管:由水量計至建築物內之管線。三、分水支管:由受水管分出之給水管及支管。四、與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5條 進水管及受水管之口徑,應足以輸送該建築物尖峰時所需之水量,並不得小於十九公厘。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11條 二層樓以上或供兩戶以上使用之建築物,用戶管線應分層分戶各自裝設水閥。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5條 用水設備之安裝,不得損及建築物之安全;裝設於六樓以上建築物結構體內之水管,應設置專用管道。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條 前條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之。前項補償金額,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主…
- 行政自來水法 第23條 …第六十一條規定無法供水者,自來水用戶為接用自來水,於總表後至建築物前所設置之加壓設備、蓄(配)水池、操作室、受水管、開關及水栓等設備,統稱為用戶加壓受水設備。
-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量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廢水處理構造物之結構工程。七、六層樓以上建築物內部自來水管線,或直徑二千公厘以上且裝設長度五十公尺以上之管線工程。八、每日處理水量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海水淡化廠及高級淨水處理設備工程。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與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本規則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下:一、劇院、電影院、演…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三、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前項不同分界點應分別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但屬同一建築基地、同一用電場所名稱及同一負責人之分界點,不在此限。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1條 …。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未達五十瓩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8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或其他變更地形之行為,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及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其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同內政部訂之。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之房屋均應建造二層以上樓房,且其建築物地上一層應與第二層共一戶使用。但地上二層以上其中任一樓層之所有權人出具提供地上一層使用人作為短期防洪避難使用之同意書者,不在此限。前項房屋屬臨時性平房建築物者,應設…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河川分署對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八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或變更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物,亦同。河川分署對…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2條 依前二條規定之拆除、改善或移除,除非法建築物外,其所有人或權利人因而所受之損失,應予補償。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2條 …五大類,其調查內涵為:(一)學校:包括各級學校場地、相關固定建築物之數量、面積及其設備。(二)公共場所:包括宗教場所、活動中心(含文化中心及民眾、社區活動中心)與其他公共場所之數量、面積及其設備。(三)醫療設施:包括公、…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建築物,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或合於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合法建築物。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條例所許可設置太陽光…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4條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5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二、設置仰角非固定。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且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本條文有附件第11-1條 …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之建築物。(二)具有十個以上病床設備之診所、醫院。(三)可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公共場所,如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圖書館、體育館、寺廟。(四)可容納二十人以上之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