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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 74 頁-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2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3-1條 …、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二、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課審會…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5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學習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前項評量方式、科目、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並得採取專案編班方式提供體育、音樂…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6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7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學程)、休學、學分(課程)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持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0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1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2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3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4條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5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6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7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應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學費外之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8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還款協助措…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9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所投保公…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60條 …至改善為止: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61條 …益目的為優先。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公務預算者,前項收入與辦理學生課業輔導、重(補)修、招生、甄選、實習、實驗、實施推廣教育、接受捐款等收入及其相關支出,得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62條 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應依特殊教育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64條 …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辦理。前項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立…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九人為原則。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其他…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十一、人事及…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5條 …之全校教師員額編制,得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如下:全校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全校教師每週兼任各項職務總減授節數學校全校教師員額…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6條 …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7條 …優於本準則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職員員額編制另定有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其他民間機構、法人…
- 行政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種:一、抽離式上課:於班級正常上課時間,將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學生)單獨抽出至其他地點上課,原班級學生仍依課表上課。二、專案編班上課(以下簡稱專班上課):將技藝教育學生集合編成一班上課。前項第二款專班…
- 行政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成立技藝教育學生遴薦及輔導會(以下簡稱遴輔會);其任務如下:一、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方式及上課方式之研議。二、技藝教育學生之遴薦及輔導。三、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之審議。四、技藝教育宣導及諮詢。五、其…
- 行政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5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
- 行政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國民中學開設之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以十二人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國民中學應自行或與其他合作單位共同開設多元職群,提供技藝教育學生選修。學生得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選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