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
- 第4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
- 第43-1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
- 第43-2條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三、其他依法…
- 第44條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課程,應加強通識教育、實驗及實習。前項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科目、學分數、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及其…
- 第45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學習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前項評量方式、科目、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 第47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學程)、休學、學分(課程)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
- 第48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
- 第49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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