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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4條 使領館報經外交部核准,得就地遴用本國或外國國籍之人員為雇員。
  2.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5條 使館內之附屬機構,依法律之規定設置之。前項附屬機構於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受所在館館長之指揮、監督。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之駐外機構,或派赴國外辦理業務之人員,亦應受所在地使館館長之監督。
  3.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6條 使領館辦事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4.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5.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條 為明確規範駐外機構之組織架構,有效管理運用涉外資源,特訂定本通則。
  6.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0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7.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1條 駐外機構得視實際需要,依駐在國勞工法令遴用當地專業人員及置當地僱用人員,協助館務。
  8.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1-1條 在未設駐外機構之國家或城市,得遴派名譽領事。前項名譽領事之資格、條件、職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定之。
  9.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2條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依法派員駐外者,得於協調外交部後,另定編制表,派員配屬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並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
  10.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3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通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1.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條 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12.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0條 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駐外館處為之。但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3.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1條 文書驗證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一、申請事項不屬本條例所定文書驗證之範圍。二、違反前條規定,向無管轄權之駐外館處申請。三、申請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反…
  14.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2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第一項之文書驗證,應比對查驗該文書原本或正本上之有權簽字人簽章是否與經保存之該等人員簽章式樣相符。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文書驗證,應比對查驗該文書原本或正本上之有權簽字人簽章是否與經保…
  15.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3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第二項或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三項第一款之文書影本驗證,應令申請人提出該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核對文書影本與其原本或正本是否相符,並查驗該文書原本或正本上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簽章是否真正。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
  16.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4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經依本條例規定驗證屬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驗發文件證明書,並得於必要時,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而為適當之註記;經驗證有不實者,應駁回其申請。
  17.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5條 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18.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5-1條 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19.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就下列事項出具證明: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二、外國文書影本與其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原本或正本相符。但以該文書影本係為送往駐外館處驗證,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受理者為限。
  20.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7條 駐外館處得依申請就下列事項出具證明: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二、依我國法律應由駐外館處出具者。三、領務轄區內有關外國機關要求申請人提出駐外館處出具且未違反我國法令規定者。
  21.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8條 依第十六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有關文書原本或正本。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經適當驗證程序之有關佐證文件。
  22.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9條 出具證明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一、申請事項不屬本條例所定出具證明之範圍。二、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所定情形。三、未依前條規定提出有…
  23.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21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十六條或駐外館處辦理第十七條第一款之出具證明時,經比對文書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驗發文件證明書,以證明該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並得為適當之註記;經比對有不符者,應駁回其申請。駐外館…
  24.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不宜或申請人請求不在該文書上驗發文件證明書,於依本條例有關規定驗證屬實後,得在該文書之影本上驗發文件證明書,記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及原本或正本經驗證屬實,並得為其他適當之註記。
  26.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應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定期檢討。
  29.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1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0. 行政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