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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及口試。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為總成績;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2. 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按轉任機關提報之職缺等級,擇優錄取。但應考人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3. 考試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第15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四十五。二、案例書面寫作:占訓練成績總分百…
  4. 考試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第16條 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5. 考試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第17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6. 考試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第19條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受訓人員經依第十三條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應間隔下列年度後,始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
  7. 考試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
  8. 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7條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
  9. 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8條 …十三。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10.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1條 …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
  1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2條 …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考試辦理次數、期限。
  1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6條 …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採下列及格方式:一、科別及格。二、總成績及格。三、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前項及格方式,得擇一採行或併用,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配分比例及成績…
  1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8條 …。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1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重大事故不得請假,請假時間積滿七日者,停止其學習,其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本學習課程,如附表一。
  15.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7條 …長之指揮權,違者得由引水人辦事處視其情節輕重,酌予扣除其學習成績分數。
  16.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學習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七十分為及格。引水人辦事處應於學習引水人學習期滿七日內填妥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成績考核表,並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考選部,經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
  1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10條 學習引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學習,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不在此限。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
  1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營事業機構或依法登記之事業體從事專任該科技術工作達下列年資,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一)以研究所畢業資格申請者:三年。(二)以大學畢業資格申請者:四年。(三)以專科學校畢業資格申請者:五年。二、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19.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7條 …達八十分以上,其餘年度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一、應考資格證明。二、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三、任教聘書。四、…
  20.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考試以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本考…
  2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2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3. 考試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6條 …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三、考試成績之審查。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八、其他應…
  2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營養、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25.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6. 考試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9條 …事項。送審之著作或發明,分別由三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著作或發明不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或具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有第八條情形者不予審查,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27. 考試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11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應考人有不實或隱瞞情事,致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審查前發現者,不予送審。審查時發現者,不予審查。審查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
  2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均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一項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
  29. 考試試場規則 第2條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30. 考試試場規則 第16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離開試場。二、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彌封或條碼。三、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四、考試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