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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 98 頁-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47條 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47-1條 …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48條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對各種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得實施計畫產銷,並協調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間之利益。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49條 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51條 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52條 貿易主管機關對於限制進口之農產品於核准進口之前,應徵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配方式及分配期間,先行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公告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53條 為維護進口農產品之產銷秩序及公平貿易,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其他措施;必要時,得指定單位進口。農產品貿易之出口國對特定農產品指定單位辦理輸銷我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商…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55條 為確保農業生產資源之永續利用,並紓解國內農業受進口農產品之衝擊,主管機關應對農業用地做為休耕、造林等綠色生態行為予以獎勵。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條 …如下:一、生產廠(場):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過程所涉之場所。二、增項評鑑:指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有效期間內得否增加驗證範圍所為之評鑑。三、重新評鑑:指驗證…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之產品驗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第三部分第二點之轉型期間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驗證及標示有機轉型期…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驗證機構,指依本法規定認證並領有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農民。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三、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二、生產廠(場)地理位置資料,包括土地坐落標示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7條 驗證機構受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驗證,應辦理書面審查、實地查驗、產品檢驗及驗證決定之程序,並於各階段程序完成後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但長期作物尚無產出農產品者,得就其植株採樣辦理檢驗。驗證機構應就前項各階段程序…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8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一、申請驗證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生產或製程未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二、申請驗證之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三、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通過者,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就通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按類別發給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前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變更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變更。二、減列驗證場區、驗證產品品項。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生產、製程或維持有機運作之系統變更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報請驗證機構審查。驗證機構就變更部分審查,認定足以影響原驗證結果者,驗證機構應就變更部分驗證之。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部分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增項評鑑:一、增加驗證場區。二、增加驗證產品品項。前項增項評鑑通過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生產廠(場)遷移或增加驗證產品類別,應重新申請驗證。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其廠(場)遷移不涉及變更原有作業及管理措施者,不受前項限制。但遷移後之廠(場)應符合衛生安全相關之規定。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不得移轉他人使用。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農產品經營業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展延;逾期申請展延者,不予受理。前項展延之申請經重新評鑑符合者,換發證書。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對通過驗證產品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追蹤查驗。前項追蹤查驗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8條 驗證機構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經其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與驗證基準有不符之虞時,得於生產廠(場)逕行抽樣檢驗。前項抽取之樣品免給付價款。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驗證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終止農產品經營業者驗證通過資格時,應通知主管機關。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驗證申請。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1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2條 驗證機構應按季將已通過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單、驗證產品類別、品項及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等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3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之,並得輔以外文及通用符號。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4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原料名稱。三、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