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經其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與驗證基準有不符之虞時,得於生產廠(場)逕行抽樣檢驗。
前項抽取之樣品免給付價款。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1-1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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