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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20條 …官資格之候補、試署法官,仍依廢止前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但書類審查標準及程序,仍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2.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02條 …用人員。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法定機關(構)非屬…
  3.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各等別筆試成績,…
  4.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5.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所稱訓練評鑑合格者,指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規定成績評定合格者。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人才資料庫,指高階公務人員參加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經評鑑合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工作性質或所具學識…
  6.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人員: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
  7.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
  8.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6條 …警告處分。五、不符合本辦法之年齡限制。六、書類、專門著作審查成績不及格。七、品德操守不佳、不當社交、關說案件或言行不檢。八、敬業態度不足。九、其他不適宜遴選為法官之情形。
  9.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8條 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10.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0條 …務十年以上者,得就民事法及刑事法擇一選考之。前項應試科目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但依前項但書擇一選考者,該科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除第三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科,必要時…
  11.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1條 …取,算至缺額人數若有二人以上甄試總分相同者,均予錄取。但口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第三項甄試總分相同時,按加考科目成績排名;無加考科目或加考科目成績相同時,按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排名;民事書類製作及刑…
  12.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2條 …院聘請三名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13.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5條 …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14.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9條 …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三科。前項應試科目,書類製作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成績各占總分百分之四十。除第二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申請人得申請加考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
  15.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3條 …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派代、任用。
  16.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5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三十。二、測驗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六…
  17.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6條 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18.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7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19.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9條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交通部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受訓人員經依第十三條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應間隔下列年度後,始得由交通部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
  20.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交通部及銓敘部。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合受…
  21. 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用人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
  22. 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經國防部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前項訓練計畫由國防部定之。
  23. 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9條 …軍法官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第一項規定,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
  24. 考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5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三十。二、測驗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六…
  25. 考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6條 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26. 考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7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27. 考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9條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受訓人員經依第十三條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應間隔下列年度後,始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
  28. 考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
  29. 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及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缺考…
  30. 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