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2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一節 律師轉任法官 第12條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一、書類審查。二、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前項第一款之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