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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79 頁-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2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3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4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5條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6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一、國家標準CNS575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二、國家標準CNS2473一般結…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7條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蛀蝕、裂隙、節或傾斜纖維等強度上之缺陷。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8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應使其具有充分強度,並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有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9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釘孔,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且該孔不得有迴紋或裂紋等瑕疵。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0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但使用強力螺栓接合者,不在此限。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1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不在此限。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於…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2條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3條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4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5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前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重值除以鋼索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6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鏈,其安全係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四以上。(一)以斷裂荷重之二分之一拉伸時,其伸長率為百分之零點五以下者。(二)抗拉強度值為每平方毫米四百牛頓以上,且其伸長率為下表所列抗拉強…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7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其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馬鞍環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8條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四、已扭結者。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9條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三、有龜裂者。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0條 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龜裂之吊鉤、馬鞍環、鉤環、鏈環等吊掛用具,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1條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纖維索或纖維帶,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一、已斷一股子索者。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2條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3條 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前項使用以電磁或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應適於其吊掛荷物之形狀及表面狀態等。雇主對於…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4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6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之構造,應符合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或國家標準CNS13627規定。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7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雇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8條 雇主對於設計上專供載貨用之升降機,不得搭載人員。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9條 雇主應將升降機之操作方法及故障時之處置方法等,揭示於使用該升降機有關人員易見處。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0條 雇主對於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增設拉索以防止升降機倒塌。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1條 雇主於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卸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三、因…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2條 雇主對於設置室外之升降機,發生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該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裝置、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鋼索或吊鏈、導軌、導索結頭等部分,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