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2條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
- 第63條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 第64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 第65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前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重值除以鋼索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 第66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鏈,其安全係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四以上。(一)以斷裂荷重之二分之一拉伸時…
- 第67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其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馬鞍環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
- 第68條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
- 第69條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製…
- 第70條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龜裂之吊鉤、馬鞍環、鉤環、鏈環等吊掛用具,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 第71條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纖維索或纖維帶,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一、已斷一股子索者。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 第73條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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