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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不受前二項期間之限制。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情形,移民署得會同國家安…
  2.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2條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
  3.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包括下列事項:一、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及訂定。二、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偵查及起訴。三、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與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
  4.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5條 …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人口販運情事,應即填寫人口販運被害人個案通報單,向當地治安機關通報。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當地治安機關。前二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
  5.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6條 治安機關接獲前條之通報後,應即進行案件調查;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治安機關對於前項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相關權益事項、案件處理流程及保護措施。
  6.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9條 疑似被害人有診療必要者,治安機關應即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被害人至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及指定傳染病之篩檢。
  7.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0條 疑似被害人於依第六條規定完成鑑別前,應與違反入出境管理法令受收容之人分別收容。前項疑似被害人經鑑別為被害人者,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處理,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
  8.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1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案件偵查中,檢察官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經鑑別屬被害人,其有安置必要者,治安機關應即協調安置機構,並護送至安置機構進行安置。
  9.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對於被害人提供下列服務:一、庇護安置:安排或提供適當之庇護安置處所。二、個案輔導:危機處理、情緒支持及關懷、個案安全計畫、轉介心理諮商輔導、醫療協助。三、法律協助:陪同偵訊、出庭及提供相關法律…
  10.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3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期間。
  11.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4條 被害人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經許可後,得在臺灣地區工作,其聘僱許可期間,不得逾臨時停留許可期間。前項被害人申請聘僱許可,應備具下…
  12.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5條 被害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臨時停留許可期間屆滿,經許可延長者,得於原屆滿日前三十日內,檢具前條第二項所定文件,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其展延聘僱許可期間,不得逾延長臨時停留許可期間。
  13.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6條 被害人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申請時,其臨時停留許可證之有效期限未滿三十日。二、臨時停留許可證經撤銷或廢止。三、未備具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四、繳交不實之…
  14.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7條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5.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8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16.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9條 …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20條 被害人經司法機關認無繼續協助偵查、審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民間團體聯繫被害人原籍國(地)之政府機關、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機構、非政府組織或其家屬,儘速安排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18.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6條 …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性騷擾、權勢性騷擾情事,致生法律訴訟之被害人,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三、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19.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12條 …識程度。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行為後之態度。依本法規定從重或從輕懲罰者,應合於比例原則。
  20. 行政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2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同一事由被害人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已依本辦法獲得補償,嗣後又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得追回補償費。
  21. 行政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9條 被害人傷亡或財物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審查會議得決定酌減補償或不予補償。
  2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63條 …審判官於該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軍事審判官為被害人者。二、軍事審判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軍事審判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軍事審判官現為或…
  2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0條 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2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0條 …,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前項情形,應附記於不起訴處分書內。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2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1條 …不起訴之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以正本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辯護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並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
  2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2條 被害人、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軍事檢察官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
  2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3條 …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軍事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5條 …,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2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7條 …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及上訴之軍事法院。第一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之直屬長官及其上級軍事機關長官,受送達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軍事檢察官陳述意見。
  3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0條 當事人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告訴人、被害人或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具備理由,請求軍事檢察官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被告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