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3條 法規: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3-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