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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8條 …評議由該船舶船籍港之航政機關辦理,但為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及船長、海員之便利,得由其住、居所最近之航政機關辦理之。
  2.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9條 …告之海事並未發生者外,應即予以簽證。海事報告之簽證,僅係證明船長已作成海事報告及將海事報告送請簽證之時間。但海事報告之內容及海事責任之認定,均不在簽證所證明範圍內。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簽證海事報告,應俟船長親自到場當面…
  3.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10條 海事報告之送請簽證,應於海事發生之後,或該船舶或船長到達第五條規定之港口後七日內為之。
  4.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船規範施行檢查,並逐月將檢查報告送航政機關備查。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高速船安全證書或副本置於船上處所。
  5.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6條 …行距離、航路狀況、避難地及氣候等因素,由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檢附圖說及航路操作手冊報請航政機關核定。高速船距基地港或避難地之最大許可距離,應由航政機關評估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後核定。
  6.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8條 …殊設計之高速船,不能適用本規則規定時,由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採取同等安全之替代措施,並於高速船安全證書註記。
  7.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9條 高速船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應適時更新航路操作手冊、船舶操作手冊、船舶維修手冊及船舶保養計畫送請航政機關審查後置於船上,並由船長依手冊規定操作、演練、保養與記錄。
  8.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29條 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未滿五年者,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展延該證書有效期間,展延後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9.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1條 …有效期間屆滿,船舶不在約定檢查之港口時,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得經由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關展延該證書之有效期間,並以該船駛抵約定檢查之港口為限,展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依前項展延安全證書之高速船,應於抵達檢查之港口完…
  10.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購自國外之現成高速船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申請特別檢查時,應提供船舶各種圖說及國外歷次檢查報告等資料,依附件三辦理相關審查程序。
  11.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5條 …列規定:一、取得有效高速船安全證書。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已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擬訂安全措施,報請航政機關核定。三、船長及船員已取得操作高速船之訓練證照。
  12.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高速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航行許可證書,應經試航符合下列規定,始予核發:一、以品質管理系統管理高速船之操作及維修者。二、允許操作之航行距離及預期最壞條件之明確限制者。三、載客高速船滿載並以百分之九十最大船速航行至…
  13.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7條 …,並於駕駛臺張貼。高速船新增或變更航線,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應檢具更新後之航路操作手冊及擬從事航線上之試航報告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航行許可證書。但原證書上核准之營運區域或航線已涵蓋擬從事之航線,得免除試航。高速船…
  14.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8條 …確保駛上駛下空間之貨物與車輛均依繫固手冊妥善繫固。前項船舶之船長應依水密裝置啟閉之系統性監視與報告,確保該船於任何航次、船舶離開船席前,繫固作業、風雨密門或水密門之啟閉均確實完成並作成紀錄。
  15.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9條 載客之高速船所有人或營運人應於開航前提供船長下列資料,並備置於船公司:一、乘客名冊。二、緊急情況時需要特別照料或協助者之資料。
  16. 行政船員法 第2條 …、雇用人:指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五、船員:指船長及海員。六、船長:指受雇用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七、海員: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八、甲級船員: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之…
  17. 行政船員法 第5條 船員應年滿十六歲。船長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18. 行政船員法 第20條 …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或貨物。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雇用人或船長之指示上船。雇用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船員。雇用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
  19. 行政船員法 第22條 …期僱傭契約之船員終止僱傭契約時,應準用第二項規定預告雇用人或船長。定期僱傭契約之船員終止僱傭契約時,應在一個月前預告雇用人或船長。雇用人經徵得船員同意,於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另立新約前,原僱傭契約仍繼續有效。
  20. 行政船員法 第34條 國定假日及航海節因航行需要,船長得安排船員參加航行當值輪班、進出港、餐勤等必要工作。但雇用人應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
  21. 行政船員法 第35條 …基於航行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船員應於加班前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船長或部門主管簽認後施行。
  22. 行政船員法 第40條 船員於受僱地以外,其僱傭契約終止時,不論任何原因,雇用人及船長有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其因受傷或患病而上岸者,亦同。前項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包括運送、居住、食物及其他必要費用之負擔。船員因個人事由被護送回僱傭地時,雇用人得…
  23. 行政船員法 第49條 船長在服務期間受傷、患病或死亡,推定其為執行職務所致。但因其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受傷、患病或死亡者,不適用之。
  24. 行政船員法 第58條 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處置。
  25. 行政船員法 第59條 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保障國家法益,得為緊急處分。
  26. 行政船員法 第60條 船長在船舶上應置備船舶文書及有關載客載貨之各項文件。航政機關依法查閱前項船舶文書及文件時,船長應即送驗。
  27. 行政船員法 第61條 船長於船舶發航前及發航時,應依規定檢查船舶及完成航海準備。
  28. 行政船員法 第62條 船長非因事變或不可抗力,不得變更船舶預定航程。
  29. 行政船員法 第63條 船長除有必要外,不得開艙或卸載貨物。
  30. 行政船員法 第64條 船長在航行中,其僱用期限已屆滿,不得自行解除或中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