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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77條 氣墊船船員或駕駛之資格及配額,由船舶所有人檢送船員或駕駛航行當值、進出港、繫泊、損害管制、求生、滅火等佈署文件,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航政機關邀集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指派之資深人員組成審…
  2.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1條 …沉沒、擱淺、碰撞、強制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於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
  3.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3條 …海事報告。前項海事報告之作成,於船長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生還船員中職務最高者為之,全船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代理人為之。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後,獨身脫險之處作成者,不在此限。
  4.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7條 外國籍船舶依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僱用我國船長、海員者,其海事報告之簽證依第五條之規定。
  5.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18條 …速船之救生設備及配置於緊急或遇險時,應符合高速船規範,以確保船員及旅客安全。
  6.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24條 …用船舶設備規則第四編第三章通風、空調及照明設備之規定於客艙、船員起居艙室、獨立之無線電室及控制站等處所配置適當之通風、空調與照明設施。
  7.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5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擬訂安全措施,報請航政機關核定。三、船長及船員已取得操作高速船之訓練證照。
  8. 行政船員法 第1條 為保障船員權益,維護船員身心健康,加強船員培訓及調和勞雇關係,促進航業發展;並加強遊艇駕駛與動力小船駕駛之培訓及管理,以推動遊艇活動發展,特制定本法。
  9. 行政船員法 第2條 …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四、雇用人:指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五、船員:指船長及海員。六、船長:指受雇用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七、海員: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八、甲級船員:指持有…
  10. 行政船員法 第3條 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三、漁船。前項各款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11. 行政船員法 第5條 船員應年滿十六歲。船長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12. 行政船員法 第6條 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之資格,亦同。前項船員訓練、檢覈、證書核發之申請、廢止、外國人之受訓人數…
  13. 行政船員法 第8條 船員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船員服務手冊,始得在船上服務。已在船上服務之船員,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檢查者,不得在船上服務。前項船員健康檢查費用,由雇用人負擔。船員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應由符合規…
  14. 行政船員法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5. 行政船員法 第10條 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船員之職前及在職進修之訓練。前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
  16. 行政船員法 第10-1條 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航政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7. 行政船員法 第11條 船員依規定參加航政機關辦理之訓練或船員執業資格考試時,雇用人應作適當之配合。
  18. 行政船員法 第12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
  19. 行政船員法 第13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
  20. 行政船員法 第14條 雇用人僱用未成年之船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
  21. 行政船員法 第17條 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22. 行政船員法 第18條 上級船員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下級船員有服從之義務。但有意見時,得陳述之。船員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離船。
  23. 行政船員法 第19條 …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船員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貨物之緊急措施必須工作者,其工作期間僱傭契約繼續有效。第一項船員生還者,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得終…
  24. 行政船員法 第20條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而有損害之虞。二、對於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三、受有期徒刑以上…
  25. 行政船員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一、船舶喪失國籍。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三、船員因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出具不適宜繼續工作之診斷書。四、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或以上人員之…
  26. 行政船員法 第22條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船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用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僱傭契約,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27. 行政船員法 第24條 …繼續履行原約或定期僱傭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又另訂定新約時,船員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船員工作年資之計算應包括船員在同船舶或同一公司法人所屬或經營之不同船舶之工作年資。但曾因僱傭契約終止領取辭退金或退休金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船員法 第25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船員法 第25-1條 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船員法 第25-2條 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僱用、職責、外國籍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