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船員應年滿十六歲。船長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 第6條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外國人…
- 第7條具有前條資格者,應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始得執業。
- 第8條船員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船員服務手冊,始得在船上服務。已在船上服務之船員,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拒…
- 第9條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
- 第10條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
- 第10-1條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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