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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2.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3.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構)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本。
  4.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5.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
  6. 行政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機構辦理。前項情形,受託機構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業務移交工作。
  7.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28條 …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8.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38條 …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9.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6條 …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10. 行政檔案法 第13條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11.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4條 …指示,將金融機構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接管人,並應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應其要求為配合接管之必要行為。
  12.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2條 …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13.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
  14.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15.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16.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17.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18.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9.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0.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21.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2.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23.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24.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25.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26.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
  27.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
  28.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9.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已辦未了案件等編造移交清冊。
  30.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