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 第13條 法規:檔案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管理 第13條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