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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8 頁-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22條 …,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令動物防疫人員、委託之執業獸醫師或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執業獸醫師,隨時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其他必要協…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3條 …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或查核。四、獸醫師或獸醫佐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使用疫苗之種類、投與時機、附加標示、繳交、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或其他應施行防治措施;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5條 …文件,或不為動物防治措施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防疫人員或執業獸醫師施行防治措施之指示。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使用疫苗之種類、投與時機、附加標示、繳交、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或其他…
- 行政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獸醫師(佐)辦理。
- 行政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11條 …隔二星期,以進行場地之清潔與消毒。專任飼養管理工作人員及專任獸醫師在檢疫期間不得接觸其他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
- 行政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2條 …員: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及畜牧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屠宰衛生檢查助理。二、雜碎:指家畜、家禽屠體於摘取內臟、剝皮、去肢、去頭尾等屠體修整作業時所產生之內臟、皮、肢、頭、…
- 行政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6條 …屠體及其對應內臟。檢查站附近應設有控制裝置,以便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於必要時,同時停止屠體吊掛輸送設備及電動內臟輸送設備之運行。未採用電動屠體吊掛輸送設備及內臟輸送設備之低速作業家畜屠宰場,其內臟檢查得於專用之不銹鋼內臟車…
- 行政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8條 …:其溫度應能維持攝氏五度以下,並能加鎖,其鑰匙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保管,得以預冷室之一室或其一角落以粗鐵絲網等圍建供用。十、分切包裝室(無屠體分切包裝作業者得免設;適用於預冷後分切之作業方式):(一)應設於預冷室及凍結設…
- 行政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3條 …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場所,應置具有同意合作諮詢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及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動物管理人員: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二、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畜…
- 行政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經營管理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十、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諮詢同意書。但負責人或動物管理人員具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資格者,免附。十一、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前項文件、資料經所在地…
- 行政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7條 …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一、未依第三條規定置獸醫師、畜牧技師、動物管理人員,或動物管理人員資格未符合第三條所定各款之一之資格。二、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場所及設備,其飼養、環保、安全、…
- 行政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9條 …,不得交付。營利性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買賣:一、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二、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 行政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6條 …宰之豬隻逕送澎湖縣肉品市場繫留觀察,不得移出,於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下屠宰。
- 行政獸醫師法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行政獸醫師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佐考試及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得充任獸醫佐。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行政獸醫師法 第4條 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 行政獸醫師法 第5條 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前項業務,係指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獸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
- 行政獸醫師法 第6條 …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獸醫師證書。二、經廢止獸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獸醫師…
- 行政獸醫師法 第7條 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獸醫師法 第8條 獸醫師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於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備。遷移至原行政區以外執業者,並應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獸醫師死亡者,由其最近親屬或所在地戶籍機關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告,並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
- 行政獸醫師法 第9條 獸醫師非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不得執業。
- 行政獸醫師法 第10條 執業之獸醫師非親自診斷、治療,不得填發診斷書及處方,非親自檢驗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
- 行政獸醫師法 第11條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
- 行政獸醫師法 第12條 執業之獸醫師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時,應將診斷、治療或檢驗事項分別記入診療紀錄或檢驗紀錄。前項診療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飼主之姓名及地址。二、動物之種類名稱、體重。三、各次之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及預防、用藥與治…
- 行政獸醫師法 第13條 獸醫師於執行業務發現係法定動物傳染病時,除應指示消毒及隔離方法外,並將動物別、病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以內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 行政獸醫師法 第14條 獸醫師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行政獸醫師法 第15條 獸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動物傳染病防治等事項,有遵從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 行政獸醫師法 第16條 獸醫佐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但不得填發診斷書、處方或開具證明文件。本法修正前已領有獸醫佐登記證書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領有獸醫佐證書者,於具有下列經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得執行診斷、治療、檢驗…
- 行政獸醫師法 第17條 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一、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或具前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為申請人。二、公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其代表人為申請…
- 行政獸醫師法 第18條 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