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第2條 法規:獸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佐考試及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得充任獸醫佐。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