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22條 法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相關 第三章 防疫 第2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蔓延,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令動物防疫人員、委託之執業獸醫師或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執業獸醫師,隨時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其他必要協助,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