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動物因罹患第六條第一項甲類或乙類動物傳染病致死後之屍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迅速施行燒燬、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但為供鑑定病因或學術研究,而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應依其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