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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0 頁-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5條 …河防建造物,應列冊並附圖管理;其他機關或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依河川治理計畫線及管理機關許可經辦完工河防建造物,應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列冊移交管理機關接管。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6條 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代表(理)人為提前解除河川區域管制,願意依河川治理計畫自行興建河防建造物,並於興建完成後將河防建造物及其所在土地無償移轉為公有者,得報經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准後興建之。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7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但就使用該土地及其原有合法地上物應予補償。前項使用私…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8條 …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9條 …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屬中央管河川者,並應通知當地河川分署派員指導。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0條 …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以上時,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遇緊急情況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管理機關密切聯繫先行搶險。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1條 防汛期間,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河川,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迅即報請權責單位修繕。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6條 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7條 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情事,訂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之。管理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各該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使…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8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所稱其他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如下:一、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三、跨越河川區域上空或穿越河川區域地下一定範圍之使用行…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9條 河川區域之使用行為,如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必要時,管理機關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0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期日,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廢止許可,不予任何補償。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1條 河川公地同一地點有二人以上申請使用,且書件齊全者,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一、收件在先者。二、送達日期相同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前項行為屬種植使用時,在原許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使用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2條 …管理機關得依據管理資料及申請書件,免會同申請人逕予勘查。位於河川公地之使用申請案經審查及勘查認為符合規定者,應於申請人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發給使用許可書。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3條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許可期限屆滿…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4條 …地標示。(四)其他相關文件。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6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一、法人。但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不在此限。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三、戶籍為寄居…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7條 …內之區域。二、施工中或已完成之高灘地綠美化河段。但管理機關依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及高灘地綠美化計畫許可者,不在此限。三、經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施工區域。四、其他為確保河防安全,或配合環境營造、生…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8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地區: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內。二、依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三分之一,以經常水…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9條 …於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並以經常水流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以作為通洪斷面之範圍。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0條 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營。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1條 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為其前提,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土石可採區及許可採取使用之優先順序,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但下列範圍內,不得劃為可採區:一…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4條 …位置。四、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五、運輸路線須使用既設越堤路或水防道路者,需附維護保養計畫書同時申請。六、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5條 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許可辦理之。前項許可範圍,不受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6條 …、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三、計畫書及設計圖表等。四、申請人身分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公有…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6-1條 …現況資料蒐集。四、相關圖說(地理位置示意圖、地形圖、地籍圖、河川區域圖籍套繪圖、工程平面布置圖、施工剖面圖)。五、施工計畫(含復舊)。六、安全影響分析。七、防汛應變措施(含施工中、施工後未運作前、運作後之防止倒灌具體措施…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8條 …同時提出暫置申請。前項申請應擬定緊急清離計畫,管理機關依各該河川之地形與洪水可能到達時間審查核定其堆置位置與堆置量,但不得超過七天之使用量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發布後之二日可清離量。經許可使用後,始有暫置之必要者,應於…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0條 …同意文件。三、使用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依使用範圍河川高低水治理施設所為排洪功能影響評估。(二)原有地上物處理措施。(三)設施布置、分區及使用動線與頻率預估。(四)聯外道路、衛生設備等其他配套措施。(五)安全防…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1條 其他政府機關為配合河川沿岸土地利用或其整體規劃,得於不妨礙河防安全範圍內,擬定兼顧河川生態功能之休閒遊憩使用計畫,報經管理機關許可後辦理。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2條 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