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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3 頁- 行政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國機關(構)需使用毒品研究者,應與本國機關(構)合作,由本國機關(構)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領後遞交。前項外國機關(構)管制、使用、剩餘毒品處理情形及研究結果,應以正式公文書告知本國申領機關(構)陳報法務部。
- 行政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5條 保管機關應切實依據核准文件,交付毒品或器具後取據附卷,並即將交付之項目及數量函報法務部。
- 行政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6條 領用機關(構)應將領用之毒品或器具嚴密管制,並依計畫書及相關規定使用。領用機關(構)應將毒品或器具之使用結果陳報法務部;未用罄之毒品或無續行使用必要之器具,應檢還原保管機關,並副知法務部。
- 行政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8條 保管機關應就每一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器具,按月於該機關網站公告之,俾供有關機關(構)申請領用;各該案件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尚未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其器具有腐敗、喪…
-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2條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經觀護人命其接受採驗尿液者(以下簡稱受採驗人),依本辦法規定。
-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2條 尿液檢驗之機關(構)及其檢驗作業程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 行政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0條 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5條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十…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88條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85-3條 …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防毒、拒毒及戒毒工作。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前條各相關機關應將防制毒品危害列為年度重要工作,就業務職掌研訂相關因應措施,積極辦理。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內編列。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毒品之查緝,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督導各地方檢察署統合各相關機關、單位協調合作,從事整體性、全面性、計畫性、持續性之查緝。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查獲毒品案件,應追查毒品之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與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之機關、單位應協商合作,建立反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各查緝機關、單位於建立反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時,得請求其他各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防制毒品犯罪,有關積極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反毒活…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案件,應填具「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及「毒品案件姓名年齡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料移送報告表」,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前項報告表格式,均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稽延時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或檢舉人挾嫌陷害,故為栽誣者,均應依法嚴辦。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為防制毒品製造,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應訂定管制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先驅化學品之措施。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9-1條 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9-2條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9-3條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衛生福利部備查。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衛生福利部。第一項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定之。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1-1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應填具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回報原移送機關。前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勒戒處所、戒治處所及監獄於施用毒品者依法出所或出獄後,應即通知其住所地警察機關、執行保護管束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行政院得統合各相關機關或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管查獲之毒品、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並嚴密監督管制其檢驗、保管及處理流程,各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檢驗毒品品項、純度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獎金之依據。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各毒品查緝機關應按月將緝獲毒品種類、數量之統計資料,檢送法務部及內政部;如涉及軍事審判案件,並副知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