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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6 頁-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一、籌設申請書。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三、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營業計畫書:(…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文件。(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各項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四百萬元。二、每一…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得以約定方式收取管理費。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收取之裝卸費用,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港港埠業務費項目及費率上限內計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請領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換、補發時,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元。船舶理貨業請領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送下列文件,申請航警局核准後,始得成為保安控管人:一、申請書(如附件四)。二、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影本。三、航空保安計畫。四、取得前款航空保安計畫之人員及執行保安控制措施之保安作業人員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應依本辦法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核定採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航空安…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攜帶禁止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於收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提示空運危險物品之資訊;發現收運貨物之識別、封裝、標示或運送文件之資訊,有涉及危險物品之虞時,應請託運人確認未含危險物品後,始得收…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提供其所屬人員執行空運危險物品所需資訊及緊急應變程序。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執行危險物品存儲作業,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空廚業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及安全檢查作業時,應建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並依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檢送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變更時,亦同。前項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6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對空運危險物品作業使用之文件,應自航空器起飛之日起保存三個月以上,以備查核。前項文件包括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申…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7條 …理人依其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執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於收運危險物品前,檢視該危險物品包裝件、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並確認該危險物品已依本辦法及技術規範之規定予…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8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之空運危險物品作業、各項文件及訓練。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十二小時內填具危險物品事件報告(如附件二)送航警局。航空貨運承攬業對其收運之危險物品於進入航空站後,所發生之危險物品事件,應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集散站經營業應將有關貨量統計比較表依地區、貨物、航空公司及承攬業分類,於次月十五日前報民航局備查。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條 …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考核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特性。四、資源需求。報關行、保稅貨物運輸業、營造業、定期客運承攬業及其他依法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文件,始得於園區內設立。未於園區內設置固定營運場所或派駐員工者,仍應備具入區作業計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