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乘客提示禁止託運或攜帶進入航空器之危險物品資訊,並應請乘客確認未託運或攜帶禁止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於收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提示空運危險物品之資訊;發現收運貨物之識別、封裝、標示或運送文件之資訊,有涉及危險物品之虞時,應請託運人確認未含危險物品後,始得收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