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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7 頁-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9條 …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0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1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2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3條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4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5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7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9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主管機關及目…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0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1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2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4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者。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第四條之志工獎勵,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第六條之特殊貢獻獎及第七條之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由本部每三年辦理一次。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志工個人之志願服務績優獎勵等次及服務累計時數,規定如下:一、銅質徽章: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二、銀質徽章:二千小時以上。三、金質徽章:二千五百小時以上。本部頒給前項徽章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每人每次以申…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5條 志工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服務時數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勵:一、每年二月底前,報運用單位,並由運用單位於三月三十一日前,至本部建置之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資訊系統)申請,…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志願服務,符合公眾利益,有重大、特殊事蹟,足以為楷模者,頒給志工個人衛生福利特殊貢獻獎。前項獎勵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每人以一次為限。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7條 …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頒給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一、成立滿三年。二、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三、運作良好,並持續積極推展志願服務,績效特優。績優衛生福利志工團隊獎之得獎名額,由本部公告之。獲頒第一項…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8條 志工及志工團隊符合第六條及前條規定者,運用單位得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勵:一、於辦理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處)及其他相關衛政、社政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9條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經本部擇優核定。本部頒給績優獎座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及志工團隊,其申請表、推薦書表或其他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撤銷其獎項。前項志工及志工團隊獲頒本辦法之獎勵後,有違法或其他影響運用單位或機關(構)之聲譽,情節重大者,本部得廢止其獎項。本部作成前…
-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6條 …當地文化特色、人文資源,配合推動在地文化傳承教育,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
- 行政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定義如下:一、文化業務:指推展文化藝術有關之工作。二、文化志工:指志願參與文化業務服務者。三、文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文化業務之機關(構)、學校及本部主管之…
- 行政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文化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個人,連續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績效者。二、文化志工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團隊,訂有組織規定,…
- 行政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獎勵之獎項、名額及基準如下:一、文化志工:(一)金質獎十名: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五百小時以上,並曾獲銀質獎後繼續服務滿二年,績效卓著,且未曾獲頒金質獎者。(二)銀質獎二十名: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
- 行政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5條 文化志工或文化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由所屬運用單位,於本部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名額如下:一、文化志工:以該運用單位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為限。但文化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二、文化志工團隊…
- 行政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領域人士組成評審會,進行審查。
- 行政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獎項並追回。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前項獎項之撤銷,本部得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