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12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三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第12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