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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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