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5-1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5-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