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9條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經本部擇優核定。本部頒給績優獎座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