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志工之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一、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滿二千五百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前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以一種獎勵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