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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9條 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在指定之引水區域行駛時,得免辦進出港手續。
  2.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引水人經引水人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書後,應先向交通部請領執業證書,再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引水人辦事處對於前項領有登記證書之引水人,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名額依次遞補執行領航業務。
  3.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1條 引水人分為下列兩種:一、甲種引水人,指得在港埠沿海引領第十三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二、乙種引水人,指得在內河、湖泊引領第十四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4.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格式如附件一),應繳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二、考試院引水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正本。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5.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取得甲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港埠沿海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
  6.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取得乙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內河、湖泊領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三千總噸以上之船舶。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止…
  7.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引水人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應即申請換發,並將原有證書繳銷。
  8.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引水人須檢具下列書表證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證書:一、申請書。二、執業證書。三、照片五張。四、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前項登記證書之有效期間與執業證書同,格式由航政機關擬訂,報交通部核定。引水人須檢具下列書表證件,…
  9.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在強制引水區域之航行船舶,經航政機關核准僱用之長期引水人,應在引水人登記證書上註明領航船舶之公司名稱及航行區域或航線。
  10.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航政機關核發引水人登記證書,應依引水人考試榜示之先後次序辦理。辦妥登記之引水人因名額已滿尚未領有登記證書者,遇有出缺即依登記先後次序遞補發給。
  11.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9條 引水人在繼續執行業務期間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施行體格檢查,應送請航政機關摘要記載於引水人之登記證書內,以憑查核。
  12.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0條 引水人因證書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分向交通部及航政機關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13.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1條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如有遺失或破損難以辨認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14.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2條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或登記證書經撤銷、廢止或停止執業之處分時,應分別繳交交通部及航政機關,不得藉故拒絕。
  15.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3條 引水人退休時,其所領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由引水人辦事處負責繳交原發機關註銷。
  16.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學習引水人應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不得單獨執行領航業務。
  17.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甲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港埠沿海為學習引水人。
  18.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6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乙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內河、湖泊為學習引水人。
  19.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7條 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學習引水人。
  20.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
  21.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間為三個月。
  22.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0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滿,由引水人辦事處出具學習成績考核表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送考選部。
  23.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引水人應依照輪值簿之規定,按時到達引水人辦事處,聽候招請執業。
  24.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2條 引水人應於每日執勤前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作成紀錄。前項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引水人實施第一項酒精濃度檢測之結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者,不得領航。第一項酒精濃度檢測…
  25.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應攜帶執業證書及有關證件,備供航政機關派員查驗。
  26.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4條 引水人應依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執行領航業務。
  27.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5條 引水人應於領航完畢後,將被領船舶名稱、國籍、吃水、登船地點及時間,在檢疫站或其他地點稽延時間、停泊時間及服務情形,逐項記載於引水紀錄單內,送由船長簽證後裝訂成簿,送請航政機關查驗蓋章,以憑考核。引水紀錄單格式由引水人辦事…
  28.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引水人領航船舶出入港口,應遵照港埠管理機關規定之碼頭或錨位停泊,如遇特殊情形,應於船舶進入港口時,請求港埠管理機關指定處所停泊。
  29.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協助領航及靠離作業之拖船及繫纜人員故意不配合引水人指令執行業務者,引水人得要求更換之,並將具體事實報請航政機關調查處理。
  30.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8條 …情況,規定特種船舶或超過一定噸位、長度之船舶應僱用兩名以上之引水人;該等引水人應會合後協同領航,不得分次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