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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3 頁-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一、區域調查:地形、水系、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水文地質。二、細部調查:(一)開發前地形及土地使用狀況。(二)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挖填規劃及填方材料說明。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水系、區域地下水層及地下水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開發前地形地貌、土地使…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對地下水之補注水質及補注水量之影響。二、開發後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百分比應符合下列基準:(一)非都市土地申請土地…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四)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量測,並視邊坡穩定分析之需要進行土壤與岩石力學試驗。二、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以調查滑動…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5條 水文技術組職掌如下:一、地面水、地下水觀測與近海水文計畫之研擬及督導。二、地面水、地下水與近海水文站網之建置及維護。三、地面水、地下水與近海水文資訊之收集、分析、利用及相關法令之訂定。四、水文研究分析及審查。五、地下水保…
-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施。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
- 行政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8條 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且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外,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後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
- 行政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9條 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且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計達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外,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後增加產業類別、主要…
- 行政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6條 …供園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堤防、道路、廣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二、公用事業設施:指…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5條 …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或其他環保法令管制之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二、出具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9條 …法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一)於用水(自來水或地下水)來源端或用水貯存區進入製程前及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之放流口前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備。(二)於污染防治設備用電機房處設置電子式電度錶(不同用電來源分別設置)。(…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9條 …、停車、用水、用電、景觀、水污染、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廢棄物處理。八、財務計畫,包括開發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計。九、預計開發進度,包括預定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期進度表。十、預期效益,以達成所提規劃…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條 …來水進水口或欲被接地之設備,且應為可觸及。若水表位於連接點與地下水管之間,金屬自來水管系統,應將水表及接管之管接頭(俗稱由任)等可能造成連接點與管路進水口間電氣不連續之部位搭接,使其形成電氣連續性。二、設置之接地或被接地…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條 …於整條線路上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合計至少有四個接地點。但遇有地下水之處,若中性導體(線)有滿足其責務所需之線徑與安培容量,並符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6條 …或垂直方式荷重,包括靜荷重、動荷重、設備荷重、衝擊荷重,及因地下水位、霜凍、任何其他預期施加於構造物及鄰近構造物產生之荷重等。構造物應能承受垂直與橫向荷重綜合所產生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矩。前項荷重之計算規定如下:一、在道路…
-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人,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前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引取之水量直接供應公用事業或農田水利會時,該公用事業或農田水利會為繳費人。公用事業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經中…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地下水鑿井業,指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公司或商號。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設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四、聘僱技術員、技工受聘…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書之期限為五年;地下水鑿井業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書後始得繼續營業。前項展延應檢附申請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籌設許可時已認證之機器…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5條 地下水鑿井業分下列三等:一、甲等:得承攬第二條所列各項工程。二、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前項地下水鑿井業應具備營業能力之條件如下:一、甲…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6條 …國家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二年以上經驗者。(三)具有地下水鑿井技工資格,並有鑿井工程十年以上經驗者。二、技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考驗及格者。前項第一款技術員之工作經驗以從事鑿井業務之勞工保險投…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地下水鑿井業負責人如具備前條技術員或技工資格者得自任之,但不得同時兼任技術員及技工二項職務。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地下水鑿井業籌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時,應收取審查費;核發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時,應收取證冊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時收回離職者之工作證,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並申請離職員工之解僱登記。前項地下水鑿井業之技術員、技工離職後,其人數低於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時,應於六個月內聘僱補足並申請補僱登記。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遺失、毀損或不堪辨識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一、變更名稱。二、更換負責人。三、增減資本額。四、在設立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五、變更印鑑。六、變更等級。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變…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地下水鑿井業自行停業三十日以上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繳交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申請復業時,應於停業期滿三十日前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地下水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地下水鑿井業於執行業務時,應於鑿井機明顯處張貼主管機關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