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三章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第10條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水系、區域地下水層及地下水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開發前地形地貌、土地使用狀況及開發規劃設計之基地使用配置、挖填方區分布,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