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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4條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6條 …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7條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4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5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6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7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0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1條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2條 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3條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4條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5條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6條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7條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8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9條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0條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2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5條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6條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7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8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9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2條 …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4條 第二審判決,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應併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