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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4條 機場之開發,應評估機場營運產生噪音之影響,應依規劃之最大運量、飛航機種,預測航空噪音日夜音量,繪製全年等噪音線圖,標示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敏感受體分布情況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在噪音之影響範圍內,涉及學校、圖書館、醫療…
  2.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5條 土石採取(含堆積土石)、探礦、採礦之開發,其廢(污)水處理設施與廢棄物處理設施,應於計畫實施或引進污染源前,完成試運轉。開發單位應分析開發土石採取(含堆積土石)、探礦、採礦所產生裸露地面與土石渣、礦渣或堆積物之穩定性,訂…
  3.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6條 開發單位應分析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於施工期間或興建後,對上、下游集水區之居民所產生之社會、經濟、文化之正、負面影響,並針對負面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另對河川上、下游水道變遷、水量變化(含基流量)、地下水互補、水體涵容能力與…
  4.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7條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應分析其土地利用之潛力與適宜性。說明引進外來之物種或生產技術所造成對當地社區或生態、水文環境等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5.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8條 遊樂區、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不宜開挖山頭;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之山坡地,其原有樹林地貌儘量保留;原有溪流溝坑之改道或填平,應先徵詢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開發單位應預測未來假日或慶典期間所引入大量遊客及…
  6.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9條 文教建設、醫療建設之開發,凡設有實驗室、解剖室、手術室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者,對所產生之廢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污泥及其它廢棄物等,應分別估算產生量,規劃設置分類、貯存、收集運輸及處理系統。不能自行處理者,應檢附合…
  7.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0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之開發,應預測其對當地及鄰近地區水源供應、排水或防洪系統、廢棄物清理及交通設施等之影響,並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為中水道沖洗…
  8.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1條 環境保護工程之開發,其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應調查、預測、分析廢(污)水合流或分流排放對於承受水體水質、水量及生態之影響。承受水體為河川者,調查及評估期間應包括豐水期及枯水期。採海洋放流者,應說明海域生態及環境現況,並評估…
  9.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4條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其核能電廠對於核燃料運送、電廠除役方式及除役後可能造成之環境影響、營運及除役拆廠階段核種外洩風險性之影響程度、範圍等,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既有核能電廠廠址興建或增建機組,應將已產生之環境…
  10.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5條 …區、大型購物中心,或展覽會、博覽會、展示會場,或地下街工程之開發,對於假日或慶典節日所引進之大量人口對周遭地區所造成之交通、停車、廢棄物、噪音、環境衛生等影響,應納入其環境保護對策及緊急應變措施。
  11.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6條 …所、殯儀館、煤氣廠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加強植栽綠化及視覺景觀之設計,並依可能產生污染之程度、範圍,開發行為基地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視覺景觀之影響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適…
  12.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7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開發行為,其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用本準則之相關規定。
  13.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評估技術規範,並公告之。開發單位製作說明書時,依第十條第二項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行為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前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開發單位製作評估書初稿時,依範…
  14.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9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法令未規定者,以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15.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60條 …準則施行前受理審查中之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之處理,得依開發單位提出申請時所依據各該原適用準則之規定辦理。
  16. 行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及諮詢會議,依附表所定費額收取費用。開發單位於經主管機關審查中所附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17. 行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第3條 …查,應分別收費。但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收費,以開發行為類別收費較高者收費。同一開發行為,有數個開發單位共同提出單一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送審時,…
  18. 行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第4條 …件後,或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諮詢會議前,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限期繳費。開發單位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認可程序,並將前項書件退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或停止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諮詢會…
  19. 行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第6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條附表所定費額減半收費: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就原地點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20.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依下水道法設置之新開發社區專用下水道,其服務戶數在五百戶以下者,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21.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16條 各級政府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基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前項規劃,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相關設施。
  22.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4條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
  23.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4條 …辦理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使用、再生利用之相關技術開發、人才培訓、實際運用執行與管理,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
  2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6條 …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產業園區規劃開發時,主管機關得依該地區興辦資源循環之土地需求,要求產業園區開發單位應預留資源循環用地。
  25.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2條 …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篩選天然菌種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以產製為目的之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於環境開放試驗(即田間試驗)前,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試驗機構名稱、主持人及參與人員。二、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
  27.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5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之機構,於從事環境開放試驗開始前,應授予參與人員有關知能,並應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有關知能係指瞭解危害之意外處理、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之知識及技術、環境開放試驗實施的危險程度…
  28.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6條 為確保開發試驗研究之安全,應以微生物試驗室所用之一般標準試驗方法作基礎,並視環境開放試驗之危險程度實施必要之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
  29.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7條 開發試驗研究過程所產生之感染性與非感染性廢棄物或廢水,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0.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8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者,應將下列資料自環境開放試驗結束日起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報之。一、依本開發試驗研究計畫之摘要資料。二、關於安全設施與試驗完畢後事後處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