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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通過教練資格檢定後,特定體育團體應造冊及妥善保存,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建立教練資料庫。
  2. 行政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5條 …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救生員課程大綱。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3.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公司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4.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4條 申請人就同一領域教科用書,應按教育階段逐學年依冊序申請審定。但語文領域得分科目申請審定,不受同一領域之限制。申請人就同一領域、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
  5.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審定時,應填具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二、教科用書及教師手冊書稿。三、申請英語文教科用書審定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
  6.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領域課程架構下,除語文領域外,教科用書不得分科申請審定。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三、教科用書之印製,依本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印製規格…
  7.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7條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並不得兼任第三條第二項申請人之教科用書編著者、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審定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8.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8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決議,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同一領域、科目同時送審之第一及第二學期…
  9.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9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通知續審結果。前項申請續審,以三次為限;續審通過者,依第十三…
  10.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0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間,申請人得申請展延十五日,並各以一次為限。前項申請展延,申請人應於期間屆滿三日前,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請續審逾期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公告之期間,重新申請審定。
  11.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1條 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申請人於審查過程中,得向審定機關申請陳述意見;每冊以一次為限。
  12.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2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13.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3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自書稿發還之日起九十日內,依審查通過之內容印製樣書,並檢送二套至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通過之書稿內容相符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領域、科目教科用書,應俟第…
  14.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套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Document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教…
  15.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16.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7條 …有第九條第五項所稱資料更新、內容勘誤或版式體例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修訂後,報審定機關備查,並將修正結果通知使用學校。
  17.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8條 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
  18.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9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修訂時,應填具修訂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二、教科用書及教師手冊修訂稿。三、申請英語文教科用書修訂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
  19.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0條 …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結果,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20.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2條 …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21.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4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套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22.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5條 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者,審定機關應命其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23.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6條 …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無動力飛行運動課程大綱。三、飛行場域設計圖說。四、專業人員分級訓練及認證制度。…
  24. 行政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15條 …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山域嚮導課程大綱。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25. 行政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7條 …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籌設,並函知相關機關。申請人於取得前項許可籌設函後,應即申請法人登記(政府機關除外),並依土地開發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球場開發事項。第三項…
  26.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5條 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申請人如下:一、政府機關(構):該政府機關(構)。二、公司:該公司。三、非政府組織:(一)法人:該法人。(二)法人以外組織:該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
  27.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10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申請者,其同意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會議紀錄或相關文件;私營公司或非政府組織申請者,其許可…
  28.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11條 …請,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設立許可證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場址內之明顯處所。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14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許可事項有變更、自行停辦或歇業者,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變更負責人、名稱、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擴充、遷移、縮減場地或變更第四條第一項辦理方式:應填具申請書,…
  30.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一、C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二、B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三、A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