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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 99 頁-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條 銀行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行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總行經理以…
-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5條 銀行副總經理、協理、總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6條 銀行分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
-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7條 銀行監察人(監事)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銀行之董(理)事、經理人。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8條 銀行董(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9條 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二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
-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結合,其留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稱之銀行工作經驗。
-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銀行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銀行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3條 銀行負責人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5條 …三條之三及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但銀行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任期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中央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六、經查明受他人…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1條 …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第一項存入之款項,得以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代之。第一項之款項,經許可設置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繳…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4-1條 …全世界前五百名以內之金融機構或所保管之資產達五千億美元以上之銀行。三、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出借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出借外國有價證券之風險監控…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8條 …,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國內募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47條 貨幣市場基金指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前項附買回交易標的,包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48條 …幣市場基金除應遵守第十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且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二、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5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向下列對象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53條 …受益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之聲明書。七、基金專戶之銀行存款證明。八、國外私募投資國內或國內私募投資國外者,應併同檢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59條 …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行政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8-1條 …之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發行人發行前項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發行人發行第一項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
- 行政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17條 …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五、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4條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但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其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5條 …練。二、載明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信託業為外國銀行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替代之。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四、同業公會出具審查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所定人員資格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五、依全權委託…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投資業務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登記:一、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函影本。二、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三、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四、…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告。四、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信託業為外國銀行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替代之。五、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部門主…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9條 …顧問業務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登記:一、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函影本。二、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4條 …業,除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或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會保險局規定辦理外,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經紀商…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5條 …門得與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依規定應設置之專責顧問部門得與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