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0條 法規: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結合,其留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稱之銀行工作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